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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大气法》三审稿专家“欲哭无泪”(附原文及修改意见)

2015-08-27 09:06来源:中关村污染防控联盟作者:颜梓清关键词:大气污染挥发性有机物大气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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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大气法》三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面对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关村空气污染防控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表示“修改内容更离谱,更荒唐”!并对《大气法》的修改提出了实质性建议。现将原文呈现如下——

有人曾告诉我,这次主要修改“机动车污染”部分,我当时很高兴,认为我们的建议修改内容得到了认可。谁知修改的内容更离谱!更荒唐!将他们的腐败利益链直接写进法律!可悲可泣!

为何编制组和审议专家忽视各专家学者的呼吁,要急切通过这部错时代的新大气法草案?法律不是儿戏,法律不能变成利益集团的牟利工具!呼吁大家紧急行动起来,别让垃圾法毁了国家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民众健康安全!

我希望大家都紧急行动起来,呼吁人大委员会不要通过“错时代的新大气法草案”。一部错误的法律将会阻碍国家经济发展和广大民众生存,对政治稳定、军事安全、外交政策等都会产生巨大影响!请相关领导人一定要重视,法律不可儿戏!

初稿起草快10年了,那时的技术和现在的技术水平完全不同。现在己进入信息化、大数据、智能化生活时代,技术专家也发生了变化,快10年的初稿内容怎能适合现代和未来发展需要?所以,需大改或重新组织专家编写,人大怎能将责任推给初稿编制人呢?

我看了“大气法”报告也难以入眠!真的大哭了一场!为何影响到14亿民众生命安全的大气法,会被权利人操纵?我们如何才能阻止这份“不是保障公众利益的”法律颁布?忽然觉得自己是那么的渺小和无能为力!

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建议

(原文)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修改建议)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车辆所有人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对车辆按要求定期保养,保障上路行使时不超标排放。

(原文)第十二条制定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

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修改建议)第十二条制定计量用检验设备、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环境保护要求。

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相互衔接,同步实施。

前款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

延伸阅读:

专家“夜哭”大气法三审 遥感监测被指利益输送

原标题:【观点 】面对《大气法》三审稿专家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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