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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气污染防治法》留下多少“小尾巴”?

2015-09-02 08:34来源:能见派微信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大气污染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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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对比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大气法”的条款增加了一倍多,其中整整一节基本都是针对能源行业的。很多问题明晰了,但也留下了很多“小尾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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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地

新法不仅适应新的环境形势增加了对燃煤、机动车、船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污染源的管理内容,更强化了政府的责任,并有了更为明确的部门分工,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清洁空气负有的责任和义务。

如,关于排污许可证制度,旧“环保法”规定:在两控区,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二氧化硫发排污许可证;新“环保法”则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建立排污许可证制度。

此次新“大气法”,实际上是“环保法”未尽之意的进一步具体完善。根据新“大气法”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句才是重点呐!搬小板凳,坐等规定)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法律制度藉此就可以走上快车道。排污许可制度的体系化建立,也将会是环境管理转型的一个重要契机。新大气法也明文规定,国家逐步推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产品质量标准同步衔接

新“大气法”明文规定: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烟花爆竹以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

制定燃油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并与国家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互衔接,同步实施。(标质量准定成什么样,关系重大,又是一场战斗啊。)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石油炼制企业应当按照燃油质量标准生产燃油。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

并特别提到,要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和煤炭死磕到底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部分,第一节就是“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其中明确提到,各级政府应采取措施,调整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优化煤炭使用方式,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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