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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新大气法还有哪些新变化?

2015-09-23 10:04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文雯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法空气质量陈吉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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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历时8个月的3次审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获得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内容增加了近一倍,与之前相比,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经过了修改。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与现行法律有何不同?又有哪些新变化?

强化政府责任,理顺防治思路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今年年初在媒体座谈会上指出,环保的事情从来不是环保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事情。

“守法是底线,不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要守法,这不是高要求,这是一个底线的要求。”陈吉宁表示,今后环保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督促地方政府切实负起责任”。

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从法律角度再次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面临的责任”。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表示,“特别是要求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尽管在2000年版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就有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规定。“但要求空气质量限期达标并持续改善还是第一次。”柴发合指出,限期达标并持续改善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要求的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环保责任红线的要求相一致,也充分体现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立法目标,即以空气质量达标为核心,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为目的。

为实现目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大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之所以将政府责任写入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认为,主要还是由于法律所面对的现状和背景有所不同。

和2000年修订相比,大气污染防治形势大有不同,污染形态也发生了变化。污染物种类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扩展到挥发性有机物、氨等,点源污染已发展成区域污染,单纯的工业污染已发展成工业、生活、交通和农业污染相互叠加。区域性雾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在这种情况下,单纯依靠规范企业达标排污的手段已经无法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凭借顶层设计和政府部门使用综合性措施。而政府更应该肩负起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责任。这些问题都需要立法直面解决。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治理为主。”周珂表示,新法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达标考核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政府对于大气环境的目标责任。

由预防为主到治理为主,由企业职责扩展到政府责任,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思路作了明确,即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原标题:新大气法还有哪些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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