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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咸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2015-10-12 10:4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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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从咸宁市政府网站获悉,咸宁市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了《咸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规划背景与意义

一、规划背景:

近年来,在国家中部崛起战略和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进程中,地处“武汉城市圈”与“长株潭城市群”之间中心位置的咸宁发展势头迅猛。随着咸宁市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咸宁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网点已不能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咸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整合现有回收网点,保护环境,推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下达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明确要求,根据咸宁市实际情况,特编制本规划。

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义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是倡导低碳生活、提升城市品位的重要途径。早在2011年,咸宁市就被湖北省批准为低碳试点城市,它不仅对我市打造鄂南强市,建设园林城市和卫生城市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将对我市减少污染、改善环境起到积极作用。同时对提供就业岗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也将作出积极贡献。因此我市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是一项十分必要又紧迫的工作。它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必然要求:是健全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城市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同时它也是扩大就业、改善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咸宁的必然要求。

1、再生资源的充分回收和利用有利于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回收,就会对环境造成巨大的污染。

2、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一个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可以大量吸纳城乡富余劳动力,利于扩大就业。

第二节 规划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5)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7年第八号(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09)

第三节 规划范围、人口规模与期限

一、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涉及咸宁市主城区和市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以咸宁市主城区规划为重点,所以重点规划范围是《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咸宁市主城区范围,即向东、东北至横沟桥镇区范围,以武广高铁以及自然山体为界;向西、西南以潜山、双龙山、孝子山等自然山体为界,向北以京广澳高速、城市圈外环线(咸通高速)为界,向南、东南以杭瑞联络线(咸通高速)以及武咸快速路为边界,总用地面积为165平方公里。

二、规划人口规模:

按照《咸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人口专题研究,至2015年主城区达到50万人,2020年达到60万。

三、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是:2012—2020年。

第四节 规划对象

本规划对象涉及业态和业种两方面:

本规划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业态方面:包括再生资源社区回收亭、流动回收车、集中回收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再生资源集散专业市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园、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业种方面:重点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丝、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废玻璃等生产性再生资源的回收,以及废旧电池、家电、废旧日用品等生活性再生资源的回收,但不包括医疗废物、危险化学物品等特种物品的回收。

原标题:咸宁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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