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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2015-10-15 08:3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评单位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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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4〕151号

各市环保局、各扩权强县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制定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

第三条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需按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一)属于环境统计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的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由建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二)其他行业的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主要污染物防治及总量控制措施提出要求,暂不需要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通过削减现有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予以置换。

需要置换的削减量,可通过本企业内部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减排措施取得;或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从其他污染源淘汰、关闭、搬迁改造或污染治理等措施削减量中予以置换。

第五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第二章程序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报告书、报告表和登记表)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单位”)应按照总量控制相关政策规定,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给出明确的总量指标意见,并根据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分析,提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区域置换限制性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客观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技术评估和审核,并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中予以明确,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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