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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5-10-20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土保持农田水利工程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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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财政部网站获悉,《关于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已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征求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农便[2015]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处、水利(水务)厅(局)财务处:

财政部、水利部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形成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10月20日前反馈书面意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财政部农业司 吴程量 010-68553235 68551444(传真)

wuchengliang@mof.gov.cn

水利部财务司 陈艺伟 010-63205261 63202220(传真)

chenyiwei@mwr.gov.cn

财政部农业司 水利部财务司

2015年10月12日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支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建设以及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商水利部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建设任务预计数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预算年度开始后,即可按程序安排使用资金。专项资金预算经批准后,若额度发生变化,财政部商水利部在90日内向各省下达通知,调整资金拨付额度。

安排农业部直属垦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专项资金,分别纳入农业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年初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农田及牧区饲草料基地灌排工程设施建设、农村河塘整治、节水灌溉设备及量测水设施购置、必要的灌溉信息化管理及灌溉试验设备仪器购置、与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配套的田间机耕道、生产桥建设。

(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水土保持治理工程措施、生物措施。

(三)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农田水利工程和县级以下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及日常养护支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支出,基层水利服务单位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所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补助。

项目县可在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中按不超过3%的比例,适当安排其他费用,统筹用于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方案编制、论证审查、工程监理、效益监测、质量检测、工程招标、工程审计、检查验收和设置标志碑牌等支出,省、市不得重复提取。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楼堂馆所建设以及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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