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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附全文)

2015-10-30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循环经济再生资源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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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发改委发布了《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

中期评估及终期验收管理办法

为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强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监督管理,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中期评估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对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批复满3年不满5年的示范园区开展中期评估。

第二条 符合中期评估范围的示范园区应开展自评估,并向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自评估报告。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示范园区自评估报告,对示范园区进行现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送两部委(须附示范园区自评估报告)。

第三条 中期评估的主要依据为经两部委批复(或批复同意调整)的实施方案,评估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园区循环化改造进展情况;

(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及项目运营管理情况;

(三)相关配套措施制定及执行情况;

(四)创新工作开展情况;

(五)园区循环化改造试点成果和主要经验;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四条 两部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各地自评估情况进行核实。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对示范园区评估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比例应不少于当年中期评估数量的20%。现场抽查结束后,第三方独立机构应及时向两部委提交中期评估报告。

第五条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对不通过的,取消示范园区称号,全部扣回已拨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涉及行政不作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对原则通过的,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协调,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限期进行整改。两部委在一年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核查仍不能达到通过等级的,视为不通过。

第二章 实施方案调整

第六条 实施方案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示范园区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调整方案不得大幅降低园区循环化改造主要目标,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超过原方案补助资金总额。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调整方案报送两部委批准。实施方案调整申请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七条 实施方案调整申请材料包括:

(一)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调整文件。文件中应说明方案调整原因及必要性,调整的主要内容,调整前后项目数量及投资变化情况、对主要目标的影响分析等;

(二)调整后的实施方案;

(三)新增建设项目应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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