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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三大影响

2015-11-03 10:19来源: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作者:李金升关键词:PPP项目PPPPPP模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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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2014年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开始密集出台关于PPP的政策,如《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拉开了PPP项目的序幕。

2015年1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下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分别推荐了众多PPP示范项目。据此,2015年,被称为中国PPP项目元年。在本年,也恰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当中国PPP项目遭遇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将对PPP项目有哪些影响?

二、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对于PPP项目,究竟是应该适用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还是应该适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在理论与实务界,均存在一定的争论。但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项目回报机制主要说明社会资本取得投资回报的资金来源,包括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支付方式。……。”因此,我们可知,PPP项目根据项目回报机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也即政府不付费的项目,该类项目不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二是政府付费的PPP项目,该类项目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可行性缺口补助类PPP项目,该类项目一般是与使用者付费同步使用,主要是针对使用者付费不足以覆盖整个项目成本的情况下,由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对缺口部分予以补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因此,针对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其使用财政性资金,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即使在前期投入阶段是由社会资本投资或者向第三方融资,但还款资金为财政性资金的PPP项目,或者属于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PPP项目,因其同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适用的四个条件:一是有政府方;二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三是PPP项目金额远超采购限额标准(即使PPP项目没有包含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四是PPP项目属于工程、货物或服务的综合项目或至少包含一项标的的项目之内,所以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规定。

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PPP项目须遵循更严格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的规定:“根据现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按照服务受益对象将服务项目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要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针对服务项目的不同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建立健全适应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特点的新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因此,前述财库〔2014〕37号文第一类和第二类服务项目,均可归类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第三类服务项目为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针对第三类服务项目,如果采取PPP的模式实施,须遵循更严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是政府方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因此,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的PPP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此为法定义务,规定动作,必不可少。

二是政府在验收时应当邀请作为社会公众的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因此,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的PPP项目,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除在确定采购需求时,须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外,还需要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为社会公众的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并出具意见,且验收结果将向社会公告。

四、PPP项目并不能任意选择政府采购方式予以实施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在2014年12月31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明确将竞争性磋商列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方式之内。据此,在我国,迄今为止,明确的政府采购方式达到六种。对于此六种方式,PPP项目并不能任意选用,须遵循相应的条件。

一是对于询价,PPP项目绝对不能采用。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所以,询价只适合于货物采购,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PPP项目,与单纯的货物采购项目,完全不是一回事情。因此,PPP项目绝对不能采用询价的方式采购。

原标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PPP项目的三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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