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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5-11-03 15: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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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浙江省发布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011)中的相关规定。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制鞋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后,国家出台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比本标准严格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环境保护厅解释。

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制鞋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也适用于除符合《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标准外的鞋面、鞋底、鞋跟等鞋材生产企业或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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