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湖北《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5-11-09 09:0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环境监测市场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获悉,恩关环境保护局于印发《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容如下:

《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二级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及《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规范环境监测市场行为,加强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我局组织制定了《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登记申请表

恩施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8日

附件1:

恩施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湖北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15]1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指除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依法成立并获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能独立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恩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并自愿在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恩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进入本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登记和日常管理,恩施市环境监测站受恩施市环境保护局委托,承担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评估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在我市申请登记管理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依法成立并通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且《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在有效期内。

(三)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或实验室,其中在恩施市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或实验室其面积不少于50m2;具备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附表监测能力相匹配的监测仪器设备,其中在恩施市配备必要的现场采样监测、样品保存等仪器设备;技术人员拥有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测上岗证书,其中在恩施市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四)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必要条件。

延伸阅读:

湖北恩施市向社会放开环境监测服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监测机构查看更多>社会环境监测查看更多>环境监测市场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