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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第四、第五案开庭

2015-11-30 17:07来源:法制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场地修复生态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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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第四案、第五案相继在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法院开庭。此次,坐在被告席上的,分别是阿拉善左旗春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春明化工)法定代表人邹学凡、阿拉善盟天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源化工)法定代表人柏腊保、总经理陆新辉,作为作为两起案件的共同被告,春明化工及天源化工的诉讼代表也出现在庭审现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春明化工无视环保要求,使用从厂区内部延伸至厂区西侧约1500米处的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车间场地冲洗水及冷却水直接排入沙漠中,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春明化工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邹学凡系春明化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春明化工污染环境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据此,检方认定,春明化工及邹学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现场,春明化工的法定代表人邹学凡承认了企业的排放行为,但其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污染。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春明化工位于阿拉善盟左旗腾格里经济开发区,主要经营对氨基苯甲醚、硝化物及其它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对氨基苯甲醚对人体的健康危害具体表现在:吸入、摄入或经皮肤吸收对身体有害,对皮肤有刺激作用,其蒸气或气溶胶对眼睛、粘膜、呼吸道有刺激作用,进入体内导致形成高铁血红蛋白而引起紫绀。”阿拉善当地环保志愿者肃理容(化名)说。

肃理容还表示,该物质还具有可燃性、有毒。

同年11月,天源化工总经理陆新辉无视环保要求通过从公司厂区内部延伸至厂区西南侧50米处沙漠的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含硫废水及高温冷却循环水排放于沙漠中,污染了当地生态环境。

阿拉善盟左旗人民检察院认为,天源化工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柏腊保与陆新辉作为天源化工的主管人员,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天源化工则是一家生产化工中间体硫代硫酸钠的企业,其产品硫代硫酸钠具有多种化工用途。去年10月27日,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柏腊保到警方自首,如实供述了企业的污染行为。

在法庭上,柏腊保对污染环境行为表示悔过,渴望得到社会的谅解,并表示企业及他本人愿意承担法律给予的应有惩罚。

同是污染行为,适用同样的法条,因柏腊保主动投案自首,被检方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就在本月15日,国内某知名媒体刊登了阿拉善盟对腾格里工业园的整改结果,结果显示:该盟投资近3亿元完成晾晒池废水底泥处置工程、葡萄墩工业园区至腾格里园区污水处理厂60公里污水管网铺设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厂一期工程、再生水暂存池工程、葡萄墩-腾格里工业园区供水工程,对腾格里污水处理厂进行工艺、设备维修改造,建设了环境安全在线监测监控平台。

与此同时,园区的12家企业被关闭,政府还实施了企业搬迁地貌恢复及绿化工程,并协调相关企业投资近7000万元,用于完善环保设施建设、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开展厂容厂貌整治,完成环保部约谈及挂牌督办的12家企业存在的24个问题,以及两个拆迁区域问题的整改。

法制网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审理情况。

原标题:腾格里系列环境污染案第四、第五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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