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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驳回8起污染腾格里沙漠8起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法立案

2015-12-07 10:50来源:观察者关键词:环境修复生态文明腾格里沙漠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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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污染前

污染后

因为腾格里沙漠被污染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民间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在2015年“国家宪法日”即12月4日这一天,被央视授予“2015年CCTV度十大法制人物”。

然而,也是因为这一环境公益诉讼,绿发会陷入迷茫——针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绿发会分别向宁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均被以主体资格不适格被驳回。

“11月24日,我们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绿发会有关负责人今日告诉法制日报记者,12月3日,他们已经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明确告诉他们,由绿发会提起的,针对污染腾格里沙漠的8家企业的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对不与受理裁定再审立案。

2015年8月12日,绿发会就宁夏华御化工有限公司,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卫市鑫三元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大漠药业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大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卫市美利源水务有限公司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事件向宁夏中卫市人民法院提出环境公益诉讼。

绿发会在起诉书中共提出8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被告消除环境污染危险,恢复生态环境或成立沙漠环境修复专项基金,并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由环保专家、人大代表等进行验收,赔偿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损失等。

据绿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19日,他们接到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绿发会主体资格不适格,“其章程中并未确定该基金会同时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的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中卫市人民法院说,绿发会登记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没有从事环境保护的业务。因此,中卫市人民法院认为,绿发会不属于环保法第58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社会组织。

对于中卫市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绿发会向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5年11月6日,宁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驳回了绿发会的起诉。

绿发会称,其是中国科协主管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曾提起6起环境公益诉讼且均被法院立案受理,其中包括山东康菲溢油案、海南红树林案、浙江污泥污染案、河南文物破坏案、安徽危险废物倾倒案等。

就8家企业污染腾格里沙漠案,绿发会在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的再审申请书中称,原审法院并未正确理解“环境”及“环境保护”概念。绿发会认为,依照环保法规定,环境保护包括多个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发展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均属于环境保护范畴。

绿发会称,不能单纯从有没有“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字样来确定社会组织是否从事环保公益活动。他们认为,绿发会始终在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作,作为社会组织他们完全符合环保法第58条的相关要求。

附环保法相关条款: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原标题:宁夏法院驳回8起污染腾格里沙漠8起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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