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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三倍 依法要追究涉事企业刑责

2016-01-05 12:26来源:金华日报关键词:环境污染有机污染废水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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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中,婺城区创天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因此我局将此案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原标题:外排废水重金属超标三倍 依法要追究涉事企业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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