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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02-25 09:27来源:环境保护部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环境监管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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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5]163号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2015年以来,我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重大决策部署,加快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

为明确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监管手段,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切实管好建设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强化建设单位履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增强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意识,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2月10日

抄送:机关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2月11日印发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管理效能,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后到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期间,落实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督管理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后,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事中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事后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后评价提出的改进措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技术标准规范。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环境保护部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跨流域、跨区域等重大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实行省以下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试点的地区,按照试点方案调整后的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部审批的核设施、核技术利用和铀矿冶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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