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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民事公益诉讼探索新路 环境修复引入公众参与

2016-03-01 08:53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李苑关键词:土壤修复土壤污染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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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环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中,江苏省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储卫清、常州市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等土壤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入选理由是,受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很好地发挥了技术专家和专业机构的辅助与支持作用。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过程中,邀请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制作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法院在对此案做出判决后,将受污染土壤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听取公众意见,保障了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的有效参与。

同时,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通过市场化运作,将环境修复交由专业公司实施,既便于执法部门监督判决执行的情况,也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

环境修复方案

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由环境保护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审理,依照法定程序就环境污染损害情况委托专业机构鉴定,并出具3套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在受污染场地周边公示。

2014年8月6日,环境修复方案在当地政府的公告栏公示一周,8月12日,审理此案的合议庭法官到现场发放征求意见书,让周围群众对3套修复方案投票。

记者在法院看到了一张博世尔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地块土壤修复方案对比表,详细标明了每个方案的预计修复时间、技术要求及工艺流程,以及主要优点和缺点。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现场问卷形式收集公众意见,最终参考公众意见、结合案情确定了生态环境修复方案。

据现场收集的意见书统计,89.04%的群众倾向于方案一。方案一采用的“异位——资源化利用修复法”,预计修复时间为75天,工艺流程是:将污染土壤挖出,运输至相关水泥厂,利用现有的新型干法水泥回转窑生产装置,作水泥原料进行资源化利用。

这套方案主要优点是技术上相对简单,能彻底清除污染物,在短时间内将污染土壤移除场地并修复,同时因为水泥厂原料为泥土,受污染土壤也是泥土,能达到资源化利用的效果。

但是这套也存在着缺点,主要是处理方式单一,对土壤质量、含水率、颗粒物等要求高,而且在污染土壤运输过程中会造成二次污染,存在着一定的环境风险,需要加大修复工程中环境监管的力度。

参与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法官金晔茹告诉记者,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最终目的是修复环境。在选择如何达成目的的路径时,环境修复方法多种多样,各有利弊,当地老百姓作为污染事件的最直接利害关系人,应当享有环境修复知情权。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意到听取群众声音的重要性,让广大群众有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同时,通过现场发放意见书的活动,与社会公众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听取当地老百姓意见,作为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体现。

金晔茹谈到,公众对于修复方案选择倾向集中化,充分体现了当地老百姓对修复方案的价值判断。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也重点考虑了民意集中的方案。事实上,有了公众参与方案选择的前提,本案在实际执行修复过程中,当地老百姓也表现出了高度的配合与理解。

环境修复执行

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

法院在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对环境修复工作有效参与的基础上,引入了第三方治理模式。

判决生效后,法院组织检察院、环保部门、鉴定机构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商定第三方托管方案,由第三方具体实施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

据金晔茹介绍,这是法院为有效解决环境公益诉讼裁判履行的创新举措。

首先,第三方治理模式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修复方的权利义务,便于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同时也便于追究相关责任。

其次,第三方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污染治理效率。选择具备专业资质与能力的污染治理企业,拥有专门的技术人才和设备,可降低治理成本,同时也能收到更为理想的治理效果。

目前,相关环境修复工作正在进行中。

延伸阅读:

【讲述】全国法院受理的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背后的故事

原标题:环境修复引入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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