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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近日报道了江苏高邮603元罚单事件,反映江苏省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废水pH值超标被当地环保部门处以603元罚款。消息公布后遭到舆论质疑,认为“603元罚得太低”,不足以威慑环境违法企业。
环境保护部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江苏省环保厅立即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公开,发现问题严肃处理。环境保护部强调各地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并对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等予以严肃问责。同时,将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在《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提高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惩处力度。
江苏官方回应化工厂违法仅被罚603元
(来自新华社)
据新华社电近期,江苏省环保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603元只是针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中一项废水pH值超标的罚款,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目前对该企业执行的罚款共计139603元。除罚款外,环保部门还有其他一系列处罚措施。
据了解,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江苏省环保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据高邮市环保局通报,针对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目前对光明化工执行的罚款共计139603元。
此外,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二是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三是责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期间不得生产。
江苏省环保厅相关人士说,省厅已要求扬州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加强对光明化工的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督促光明化工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原事件回放
(来自中新网)
中新网南京2月26日电(钟升)26日,记者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了2015年下半年该省的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其中,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的罚款。
2015年10月,媒体报道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这些鱼有的骨骼弯曲,有的眼、腮等部位异常肿大。10月13日,高邮渔政监督大队对鱼塘、死鱼,以及光明化工厂内的水土样本进行了取样,送交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和化工厂样本经检测各项指标均不超标。
对于该检测结果,耿冠宝表示了疑虑。随后,高邮水产站负责人董站长解释称,根据江苏省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耿加华送检的鱼样检测结果,死鱼为鲤科疱疹病毒Ⅱ型阳性,活鱼则为鲤科疱疹病毒Ⅱ型。董站长还表示,“该畸形鱼其实可以食用”。
检测结果公布后,引发民众的质疑。10月28日,江苏省环保厅下发通知,要求扬州市环保局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经环保部门检查发现,光明化工存在排放废水PH值超标、擅自超过环评年产量800吨未报批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超期贮存等问题。
据江苏省环保厅通报,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已执行到位)。环保部门对该厂的其他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目前,环保部门正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在其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将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对于处罚金额仅为603元一事,环保厅目前尚未作出说明。通报中,涟水永丰纸业、淮安恒发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也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每家企业的罚款金额均在万元以上,共计处罚金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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