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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国家及部分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

2016-03-24 11:28来源:能源世界关键词: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资源化建筑废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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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渣土围城”是多年来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据统计,欧美国家建筑垃圾资源化率在70%以上、日韩达95%以上。而据《中国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报告(2014年度)》统计,中国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不到5%,市场前景广阔,但推广任务艰巨。

2013年,国务院转发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将“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但当前,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高,一是缘于人们的观念问题。由于认识不足,对于建筑垃圾的再生产品,国内消费者往往会产生抵触情绪,主管部门领导甚至没有想过资源化利用的可能性。二是相关政策法规缺失。我国现行与建筑垃圾处理相关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主要关注建筑垃圾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其对市容市貌带来的影响,没有涉及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等问题。这些政策法规缺乏整体性,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无法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法规的支持和保障。三是缺乏统一规划、没有专管机构。各地政府监管处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等多头管理,无人监管现象严重,在不少地区甚至沦为了非法牟利的手段。

因此,要解决建筑垃圾问题、促进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据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工作委员会统计,从2010年到现在,我国共有10个省市和167个地区出台了关于建筑垃圾管理的政策,但是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中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从省级层面来看不到20%,从地区来看也仅仅是22%。由于上位法的缺失,大部分城市的建筑垃圾均存在随意倾倒现象。要明确强制性政策,从制度上落实“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工作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二是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相关标准。建筑垃圾整个产业以及预处理、资源化、填埋、运输规范化管理、精细深加工工艺、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欠缺相关的标准。标准的欠缺直接导致各种各样的违规操作,产生各种不可控的因素和潜在的风险,违规拆除、随意倾倒、运输漏洒等各种事件层出不穷,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二次污染不胜枚举。

三是规范管理方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生产、运输、处理、再利用等各个方面,建设、城管、市容、环保、工业与信息化和发改委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有效联动的体制机制必须尽快建立。

四是建立试点。目前,我国已有企业、地区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走在了前列,体系相对成熟、产品质量过硬。可以尝试用试点方式,以点带面,在全国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将其做成一个产业。

2015年年底,中央在时隔37年后重启城市工作会议,绿色、循环、低碳的“海绵城市”发展指导思想被再次强化。当此之时,“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在给我们敲响警钟的同时,或许也将开启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新纪元。

国家相关政策:

2005年,原建设部发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要求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2009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行垃圾排放收费制度;国家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011 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生产原材料中搀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

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指出,要“推进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推进建筑废物集中处理、分级利用,生产高性能再生混凝土、混凝土砌块等建材产品。因地制宜建设建筑废物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基地。”

发改委印发的《2015年循环经济推进计划》中对深入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重点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建设工作。

原标题:国家及部分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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