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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31 14:2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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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政府获悉,《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已经正式印发,具体内容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碳排放权交易应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易主体范围的确定、配额分配与发放、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及市场运行等碳排放权交易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明确有关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国资、金融、财政、统计、市场监管和证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配额管理

第五条 本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总量控制下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逐步将年度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排放单位(以下称纳入企业)纳入配额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市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相关行业碳排放等情况,确定纳入企业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历史排放、行业技术特点、减排潜力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配额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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