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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释放正面信号

2016-04-08 14:16来源:中华工商时报作者:陈炜伟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清洁低碳能源新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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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甚至出现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发展光伏、风电等可再生能源,是清洁低碳能源的发展方向。我国明确,到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5%左右,到2030年达到20%左右。截至2015年,这一比重仅为12%。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省份2020年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国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长梁志鹏近日接受记者采访,详解目标引导制度。

梁志鹏表示,“十二五”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年新增装机连续多年位居全球首位,光伏发电装机量去年底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传统的能源开发和运行管理体系还不适应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发展,尤其是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占全部电力消费量比重还不高的情况下,已经出现了严重的弃风弃光现象,并严重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和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梁志鹏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过去缺乏针对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管理机制,地方政府和企业不够重视,没有全面树立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观念。在开发方面,一些地方政府的能源发展观念尚未转变,首先考虑依靠煤炭等化石能源发展,仅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次要的补充能源。由于煤价低,不少发电企业更愿意投资建设煤电项目,以追求短期的利润目标。在利用方面,可再生能源发电优先上网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未得到落实,电力系统消纳新能源的潜力未充分挖掘,导致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偏低。为了完成2020年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国家能源局按照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条件和电力市场消纳条件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这一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个行政区域。《指导意见》的出台既是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也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迫切需要。

梁志鹏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给可再生能源发展释放正面信号,从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的层面进一步凝聚优先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共识,建立目标导向的管理模式,从源头上理顺可再生能源与其他能源类型的发展关系。

其一,《指导意见》提出的开发利用目标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和全社会用电量中的比重,而不是单纯的装机目标,这意味着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各能源企业转变发展理念,从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规模和速度逐步转变为重视提高利用水平,行业管理重点由开发建设管理转移到开发建设与消纳利用并重。

其二,《指导意见》将指导各地区科学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促进各省级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在系统规划、并网消纳、保障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

其三,《指导意见》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责任和义务。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保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完成的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的全社会用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指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区域内各级电网企业、售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推动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执行与落实。

其四,《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监测和评价制度,形成一个规划开发、运行消纳、监测评价的“闭环”管理体系,实质上是建立针对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考核机制,为确保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目标奠定制度基础。

对于当前推动目标引导制度落实的难点,梁志鹏表示,目前,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的能源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充分反映能源资源环境成本的财税价格机制尚未建立,可再生能源与化石能源相比仍然缺乏足够的竞争力。单靠《指导意见》一个文件还不足以完全去除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制约因素,还需要在国家能源战略中进一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地位。

梁志鹏表示,就近期政策落实具体举措看,一方面,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指导省级政府率先建立可再生能源占电力消费比重的配额制度,要求作为最大供电主体的电网企业、其他售电企业的供电量(或售电量)达到规定的最低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在电力体制改革全面完成之前,针对专门的非化石能源企业之外的大型发电企业,明确其全部发电量中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配比指标。

同时,国家能源局将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督促发电企业或售电企业通过证书交易完成非水电可再生能源比重指标的要求,通过经济手段反映一定的化石能源环境外部性成本,用市场方式促使社会资源向绿色低碳能源聚集。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发展释放正面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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