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固废处理综合政策正文

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2016-04-14 15:00来源:中国杭州关键词:环境保护再生资源危险废物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据“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消息,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1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具体修改内容: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

删除第五条第三款。

二、杭州市c回收管理办法(2006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

1.删除第七条。

2.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3.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领取备案证明。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的,还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备案。”

4.第十七条修改为:“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再生资源应当出售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需要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应当出售给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从事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回收的企业名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再生资源的,拍卖人应当查验竞买人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不得参加竞买。”

5.第十八条修改为:“生产企业在生产中需要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应当向经工商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不得非法自行收购。”

6.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工商登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7.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将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市政公用设施出售给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8.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以再生资源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向未经工商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再生资源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9.删除第二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行业的环境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从事服务行业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服务项目经营者),均须遵守本办法。

原标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查看更多>再生资源查看更多>危险废物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