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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04-20 10:3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建筑垃圾环保常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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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工程渣土)、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公安、交通运输、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和建设工地扬尘防控等进行管理。

市规划、国土、环保、房管、物价、人防、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区城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政府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处置方式)

本市建筑垃圾处置以资源化处理为主,其中弃土(工程渣土)以回填、复垦、覆土绿化等方式利用为主,弃料(拆建垃圾、装潢垃圾)以再生综合利用方式为主,其他废弃物以焚烧或填埋方式处理。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六条(处置核准总体要求)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包括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时间、路线及处置地点等),获得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七条(处置核准具体条件)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证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项目施工许可证。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中的弃土(工程渣土),必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垃圾受纳场所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中的弃料(拆建垃圾),必须由房屋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三)居民和单位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装潢垃圾,由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负责收集,由其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签署收纳处置协议后,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方可到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

物业服务单位或者街道(乡镇)亦可委托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对其申报的装潢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处理。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须提供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批准的相关证书。

第八条(处置核准时间)

对于以上建筑垃圾的处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处置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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