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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2016-04-21 09:0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修复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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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上海市政府获悉,《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已经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进行了审议。此次立法创设了不少新制度,比如环保部门与排污企业签订污染防治协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等。环境保护履职情况将作为对政府和领导人督察和考核的重要内容。此次立法还强化土壤污染的防范和土壤修复责任。发现存在环境风险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方案,并采取防范措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如果未承担修复责任的,按照规定,要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为了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www.spcsc.sh.cn)、“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发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6年4月21日至5月21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4月21日

关于《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1994年12月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作了全面修订。《条例》实施以来,本市环保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环境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同时,国家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有必要及时修订《条例》。

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八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推进全社会共同治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等)

按照“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和监管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的指导思想,明确了各自责任。

(二)关于建立源头治理的有关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一是细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二是明确产业结构调整措施;三是积极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三)关于引入市场化环境治理机制(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

一是污染防治协议制度;二是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三是明确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

(四)关于推进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并作了相应细化。

延伸阅读:

上海修订环保条例 环境污染罚款上限拟提至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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