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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印刷协会排污收费有关意见的复函

2016-05-04 08:52来源:VOCs前沿关键词:排污费挥发性有机物VOCs政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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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28日,北京印刷协会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了相关意见。近日,北京市环保局《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意见反映》作出如下回复:

京环函【2016】196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

北京印刷协会排污收费有关意见的复函

北京印刷协会:

《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的意见反映》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书报刊印刷(平张胶印)产污系数源于该行业污染防治水平的调查结果,是科学合理的

贵会提出,以油墨作为核算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的基数是可行的,但产污系数定为0.7吨/吨油墨,与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油墨VOCs含量限值相矛盾,也明显高于石油化工等其它行业的产污系数,是不科学的。

我们认为,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供的书报刊印刷(平张胶印)VOCs产污系数,是指企业消耗每吨油墨所代表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VOCs污染物量。为便于企业排污核算与申报,《细则》以油墨消耗量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综合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水平。VOCs产污量包括印刷过程使用油墨、稀释剂、润版液、洗车水、胶黏剂等各类含VOCs原辅材料所产生的VOCs污染总量,而不仅仅是使用油墨所产生的污染量。可见,产污系数代表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水平(类似“单位产量”)的污染产生量,与油墨中VOCs含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与排放标准并不矛盾。

另外,不同行业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情况、生产工艺、产污环节、产污系数的表示单位都可能不同,因此,不同行业产污系数的数值不具有可比性。例如:石化行业原辅材料(如原油)中的VOCs大部分进入产品(如汽油),少部分挥发产生污染,所以产污系数相对较低;而印刷行业原辅材料中的VOCs最终都挥发形成产污量(在具体核算中再减去污染处理设施的去除量,得到排放量数据),所以产物系数较高。

二、企业测算应缴排污费数额较大,说明其污染防治水平不高,应进一步强化治理,而不能因此验证核算方法错误

贵会提出,用产污系数法核算,企业应缴排污费数额巨大,对微利的报刊印刷来讲无法消化,也验证了系数的误差。

我们认为,企业应当通过治污减排而不是修改核算方法,来降低排污费数额。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必须建立在环境友好、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上,而不是靠牺牲环境、牺牲公共利益来获得自身发展。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正是将企业排污对环境造成的社会成本转化为企业自身成本,从而引导企业自觉减排,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企业排污费数额较大,说明其污染防治水平还不高,治污减排潜力较大。

我们在研究制订《细则》时,委托科研机构在分析相关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对典型企业进行了调查。根据企业提供的生产经营活动水平信息(包括油墨、洗车水、润版液、稀释剂、胶黏剂等主要原辅材料的使用量和VOCs含量、组分信息等)及科研机构开展的相关实测数据,利用物料衡算法计算出产污量,再根据油墨使用量推算出产污系数。因此,产污系数代表了行业的平均产污水平,从总体上看,产污系数法计算结果与物料衡算法基本一致。《细则》还规定,对于通过VOCs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环保水平领先同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产污系数法,也可以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产污量。

三、排污费征收方式与源头治理并不矛盾

为鼓励源头治理,《细则》基于现有的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对不同的生产工艺类别提出了差别化的产污系数,以鼓励企业采用清洁工艺。同时鼓励实施VOCs清洁生产审核,开展VOCs物质平衡测算,通过降低原辅材料中VOCs含量、改进生产工艺、密闭产污环节、提高处理效率等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降低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对于通过VOCs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标准限值的50%、无环保违法行为的领先企业,可减半征收VOCs排污费,即收费标准由20元/公斤降至10元/公斤。

四、排污费征收有利于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贵会提出,以前企业已经开展的清洁生产审核没有获得排污费减半征收的优惠,会给印刷业清洁生产工作造成损失。

我们认为,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的目的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而不是获得政策优惠。根据清洁生产原则,如果企业切实有效地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就应当已经产生环境和经济效益,这些效益不会因是否享受其它优惠政策而消失,更不会因此对印刷业切实开展的清洁生产工作造成损失。征收排污费的目的是促进污染减排,与清洁生产的目的是一致的。

在清洁生产实践中,企业每一轮审核的重点会有所不同,有的以节能为重点,有的以废水治理为重点。为推进VOCs减排,《细则》规定企业开展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的清洁生产审核,作为减半征收VOCs排污费的条件之一。目的正是要发挥清洁生产审核对VOCs减排的实际效果,在审核过程中全面梳理企业相关原辅材料的使用情况,开展VOCs物质平衡数据调查、测量与核算,严格污染防治措施,实现生产全过程清洁化。因此,《细则》有利于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更加规范、精细和注重减排实效,有利于提高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可持续发展。

五、征收范围及行业分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 71号),我市对从事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等5个行业的排污单位开征VOCs排污费。具体征收范围包括“书、报刊印刷(行业代码C2311)”、“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行业代码C2319)”等17个细分行业类别,行业分类方法及分类说明均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1)》执行。

近年来,贵会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领导下,积极推动绿色印刷,促进清洁生产,开展污染源调查,参与编制北京市《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首都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环境质量得到较大改善,但与公众需求仍然差距较大,环保形势依然严峻,中央及市委市政府空前重视,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各项环保法规、政策、标准、要求必将更加严格,治污减排措施必须进一步深化,污染企业的生存发展面临严峻考验。

希望贵会继续发挥桥梁作用,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导下,积极参与首都生态文明建设,围绕首都功能定位,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提出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加快产业升级和治污减排,创建世界一流的环境友好型印刷产业,为首都空气质量改善做出更大贡献,也为行业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专此函复。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章)

2016年4月18日

原标题: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北京印刷协会排污收费有关意见的复函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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