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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问】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2016-05-26 09:02来源:法岸环境律师关键词:环境监测环境保护企业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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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问题】

我局对某国家监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污染源同一时段的在线环境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请问我局应当优先使用在线监测数据还是现场监测数据?

某县环保局

【解答及分析】

如果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根据环保部《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环政法函[2016]98号),应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证据优先使用。

附: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原标题: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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