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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姿势】“十七条”PPP项目合同的关键条款

2016-05-31 13:46来源:华夏资本联盟关键词:PPPPPP项目PPP项目合同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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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开始之初的政企双方相互协商和后续过程中保障自身利益的存在,那么PPP项目合同存在哪些关键条款是不能省略的呢?

一、总则部分

应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二、合同主体

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般包括政府主体、社会资本主体,对其主要是通过主体资格、权利界定以及义务界定等予以合理界定。

三、合作关系

应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项目合同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风险分配等。

(一)关于项目合同期限。项目合同期限规定有两种方式: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固定的期限;分别设置独立的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并规定运营期间为自项目开始运营之日起的一个固定期限。这里面最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在于在采用分别设置设计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的情况下,当出现工期延误,需要判断是否属于合意约定的延长期限情形,采用这种方式规定合同期限,应同时约定属于延长期限的情形。

(二)关于履约保证。一般由投资竞争保函、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和移交维修保函组成履约保函体系,但并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需要履约保函,因为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项目责任的有限追索来实现风险剥离(即项目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出资为限对项目承担责任),多数情况下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本身可能并不愿意为项目提供额外的担保。另外,PPP 项目本身通常已经设置了一些保证项目公司按合同履约的机制(例如付费机制和项目期限机制等),足以激励和约束项目公司妥善履约。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物有所值原则,在具体项目中是否需要项目公司提供履约担保、需要提供何种形式的担保以及担保额度,均需要具体分析和评估。

(三)关于风险分配。在财政部合同指南中明确了该原则: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风险分配结果的边界很清晰,但很多项目合同具体条款掌握有悖于风险分配原则,一些污水处理项目的建造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因为通过“政府兜底”而转移到政府方。

四、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五、项目前期工作

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六、工程建设

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七、政府移交资产

重点约定项目资产权属、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履约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关于项目资产权属。在“财政部ppp合同指南”中对此没有明确的概念描述,在“发改委PPP项目合同指南”中出现在第八条第5项:“项目资产权属是指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项目资产主要包括土地和土地上的附着物、设施设备等”。PPP项目用地一般都是划拨土地,不管是划拨还是出让,通常应明确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将该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或用于该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项目土地附着物、建(构)筑物、污水处理设施及设备等产权(所有权)属于政府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由项目公司使用,期满后即由项目公司无偿移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单位。同时,在项目经营期间获得的各类知识产权通常也明确附随整体项目移交政府方。

原标题:“十七条”PPP项目合同的关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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