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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危险废物犯罪的惩治向纵深推进
危险废物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危险废物生产企业牟取暴利。
据浙江方面介绍,工业生产中的危险废物等污染物,如果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其正常处理费用在2800元至3200元每吨,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60元~120元一吨/车,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零成本处置污染物,获利更是惊人。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该他人接收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从支付费用看 ,有关单位对这一行为往往心知肚明,对严重污染环境的结果实际持放任心态。
然而,《解释》施行前,由于在认定企业的共同犯罪故意方面存在疑难,鲜见有企业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后改为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从实践来看,《解释》第七条发挥了充分作用,适用效果十分明显。依据这一规定,各地对危险废物犯罪深挖细查,重点打源头、追幕后,取得了良好成效。号称“浙江环保第一案”的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就是例证。
汇德隆公司通过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及个体工商户,非法排放、处置、倾倒的危险废物达到2.3万余吨。2014年6月3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对汇德隆公司判处罚金2000万元,并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而“桐庐金帆达公司污染环境系列案” 可谓是污染环境特大犯罪案件。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2012年上半年,金帆达公司将生产农药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以每吨60元至120元的价格,交给为其提供原料的衢州新禾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等(均无处理资质)。
新禾公司又将废液的运输倾倒转包给了不具备危废处置能力的槽罐车老板,从中赚取差价,从而形成了包括农药化工生产企业、物流企业以及槽罐车驾驶员、押运员、企业高管等整个化工废液产生和处理的黑色利益链条。
据统计,至2013年5月案发,金帆达公司通过新禾公司等4家公司在浙江省内的衢州、萧山、富阳、德清等地,非法倾倒在城市窨井、农田、溪沟和运河内,造成衢江、运河、农田严重污染,倾倒数量高达3.5万余吨,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5年6月,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和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分别被判处罚金7500万元和400万元,杜某某、严某等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万元不等。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开始显现。
当前个别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唯利是图,为赚取正规处置和非正规处置间的巨额利差,将本应自行处置的危险废物转包给无处理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造成巨大安全隐患。
浙江省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和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即是适例。较之于无资质企业和个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此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突出,需加大刑事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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