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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6-06-15 16:02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键词:循环经济再制造产业再制造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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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消息,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2013年,开展了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28家基础较好的单位,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试点期为3年,目前已经到期。为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506号)的要求,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就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一、验收范围及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各第二批再制造试点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推进我国再制造产业发展,2013年,我委组织开展了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28家基础较好的单位,探索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为建立再制造相关技术标准、市场准入条件、流通监管体系等提供经验。试点期为3年,目前已经到期。为总结试点经验,根据《关于确定第二批再制造试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3]506号)的要求,我委将组织开展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及内容

(一)验收范围。所有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附后)。

(二)验收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复的实施方案落实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主要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2、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要重点说明旧件逆向物流回收体系、再制造生产线、再制造产品质量体系等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再制造生产能力及实际达产情况,再制造生产企业要说明再制造产品类型、产销量和产值等,再制造技术服务类企业要说明服务的类型、数量和产值,旧件回收体系试点企业要说明旧件回收规模、产值等;再制造专业设备生产企业要说明设备类型、产销量和产值等;

4、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及实施效果等,包括ISO9000、ISO14000等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再制造标识使用情况;

5、试点期间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

6、在旧件回收、再制造技术及质量管理、再制造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典型经验。

二、验收程序

(一)试点单位自查。符合验收范围的各试点单位进行自查,按照验收内容的要求准备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组织验收。我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估验收工作组,赴试点单位进行现场验收,主要程序包括:听取试点单位工作报告,查阅自查报告、项目相关资料、管理文件、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材料,实地查验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专家质询,交流意见和提出建议。统一验收时间为2016年9月-11月。

(三)验收报告。第三方机构汇总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报送我委,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工作概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评价,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

(四)复核公示。我委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将验收结论进行网上公示。

(五)验收公告。通过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名单,我委将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此次验收是对试点工作的全面评估,也是对再制造产业发展的系统总结,为下一步研究再制造管理制度、政策措施、技术标准等提供重要支撑。请各有关地区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再制造试点单位抓紧开展自查工作,做好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本次验收为一次性验收,自接到通知起,各试点单位不得申请延期或方案调整。自查后达不到验收要求的,要及时报告我委(环资司),申请撤销试点资格,我委将不再组织现场验收。

(三)验收结论为“通过”、“原则通过”和“不通过”。通过验收(或原则通过)的试点单位,可继续标识我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再制造产品标志,可按照规定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支持再制造产品推广等相关政策支持;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单位,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附件:第二批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从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5月30日

原标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 第二批再制造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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