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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评论|PPP项目实施全流程解读

2016-06-21 10:18来源:铭鼎人咨询关键词:PPP模式PPP项目PPP示范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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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阶段

识别阶段是PPP项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更多的是判断,即判断一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PPP模式

这种判断从PPP项目的计划到论证,从财政部门、行业主管到社会资本,都需要判断项目本身与PPP模式的契合度。如果两者间的契合度比较低,那就没必要再花太多精力去硬套PPP模式。

识别时,首先要通过总结近期相关领域PPP项目的实施情况,判断该行业发展趋势;其次要对项目识别阶段的一些定义、概念中易于产生分歧之处进行解惑,避免错误理解和使用PPP模式;最后落实到执行层面,当一个项目经过初步判断具有使用PPP模式的条件和基础后,那接下来应当由谁来推动相关工作,使项目顺利进入准备阶段?这也是本阶段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

准备阶段

在项目准备阶段,需要进行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文件。其中,物有所值评价是为了解决项目“能不能”采用PPP模式完成的问题,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则主要是为了限制政府盲目上项目,减轻政府负债。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发布后,全国各省各县市为争取自己的项目进入PPP示范项目库,通常都会聘请PPP专业咨询公司开展项目准备阶段的咨询工作,其中主要的咨询服务内容即为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等编制工作。

采购阶段

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通常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最终确定。批准了实施方案,就相当于批准了项目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区别

首先,在社会资本方的确定及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推荐方法及评审标准方面,竞争性谈判最终由“价格”决定,而竞争性磋商要看“综合条件”。

第二,在程序和时限层面,竞争性磋商在总体上要宽于竞争性谈判。

第三,在保证金层面,竞争性磋商明确规定,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而竞争性谈判无此明确规定。

第四,在重新评审标准上,竞争性磋商增加了重新评审的情形,赋予政府方更多权利。竞争性谈判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而竞争性磋商则规定:“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2竞争性磋商如何应对投资人退出

如果意向投资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后退出,那本次竞争性磋商无效,应二次采购。如果一直没有意向的投资人可推荐,建议选择邀请供应商的第一种方式: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流程

1是否必须资格预审

依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这里的“应当”是强制性规范,等同于“必须”,所以PPP项目采购必须实行资格预审。

原标题:商业评论|PPP项目实施全流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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