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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关于《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6-22 13:1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湿地保护西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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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陕西省西安市政府获悉,《关于<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正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切合本市实际,更加科学、合理、可行,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2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fzb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788348

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22日

西安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湿地的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语解释】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的河流、湖泊、库塘、沼泽等常年或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长、具有生态调控功能,并纳入湿地名录的潮湿地带和水域。

第四条【适用原则】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湿地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湿地保护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管理体制】 市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委托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承担湿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水务、环境保护、财政、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湿地保护宣传】 每年五月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月。每年的五月二十五日为西安湿地日。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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