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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节能环保部分

2016-06-29 10:5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环保节能降耗深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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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深圳市发改委获悉,《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经公示。产业发展条目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包含节能环保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等多个小类。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节能环保部分

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投资方向,构建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全面打造 “深圳质量”,在《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3 年本)》的基础上,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由产业导向条目和产业导向指标组成,是深圳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应当与本目录的导向条目、导向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遵循适度从严的原则,依据本目录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项目准入条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确保本目录的有效实施。

三、本目录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广东省优化开发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 年本)》、《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国家、省和深圳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为依据,按照先导性、可持续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产业发展分类指导。产业发展条目分为鼓励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三大类。不属于上述三类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规定的, 为允许发展类。

四、鼓励发展类主要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深圳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对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需要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市政府对鼓励发展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政策。

五、限制发展类主要是指产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不符合产业布局和行业准入条件,不利于资源节约、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以及工艺技术落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限制的产业,均为限制发展类。限制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和简单扩大再生产。对于限制发展类产业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技术改造升级。

六、禁止发展类主要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产品和服务。未列入本目录但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禁止的产业,均为禁止发展类。对于禁止发展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予以停产或关闭。对于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七、本目录根据《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确定全市产业基本导向指标和分类导向指标,基本导向指标适用于全市新建、扩建的产业项目,分类导向指标是相应产业享受鼓励扶持政策的参照指标。其中,基本导向指标为:①投资强度≥3500 万元/公顷(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②增加值能耗≤0.3 吨标准煤/万元(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年增加值);③增加值水耗≤10 立方米/万元(项目年用水总额/项目年增加值);④劳动生产率≥21 万元/人(项目年增加值/项目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⑤用地产出≥2700 万元/公顷(项目年增加值/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八、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和有关规定执行,但本目录限制发展类、禁止发展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九、本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生产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准入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至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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