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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三亚关于公布《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6-07-05 09: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山体修复山体保护海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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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海南省三亚市政府获悉,《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已经公布,指出山体修复治理应具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具体内容如下: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公布《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经研究决定,现将《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草案)》通过《三亚日报》、三亚市人大网、三亚市人民政府网全文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欢迎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截止时间:2016年8月6日,邮编:572000,地址:三亚市新风街257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联系电话(传真):88361916,电子邮箱:syrdfgw@126.com 。

三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2016年7月4日

三亚市山体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体及其附着自然资源(以下简称“山体”)的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改善城乡景观和旅游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山体保护、山地资源开发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山体,是指列入三亚市山体保护名录、主峰相对高度不低于20米、形态基本完整的山体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山体。

本条例所称山体保护,是指为维护山体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本底特征和自然景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与行政管理等措施,避免、减轻或者限制人为活动对山体保护的破坏以及对破坏山体进行的修复。

第四条 山体保护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和公众参与的原则。通过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建立谁管理谁负责、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修复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生态保护、资源利用与开发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山体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处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对在山体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山体保护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的行政负责人对本辖区内的山体保护工作负责。

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本市山体保护规划,发布本市山体保护名录,制订相关政策措施,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保障山体保护及其考核、监督经费的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山体保护工作,落实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和相关山体保护经费。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是本辖区的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应当确定具体部门负责本辖区山体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并落实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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