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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通知

2016-07-07 13: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信用评价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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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建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经济发展局,人民银行各市支行,各银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诚信福建”的部署和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和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精神,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省环保厅会同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编制了《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分级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已纳入我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相关工作。认真学习《实施意见》,明确企业信用评价范围、评价程序、评价标准和分级要求,并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定企业参评名单,全方位搜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确保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应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成果,促进企业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引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银监局

2016年6月20日

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加快我省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出台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评价对象

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原则上针对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暂不对无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进行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一)强制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十类企业: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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