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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已成舟】前置程序可变 环评一票否决地位不可变!

2016-07-08 08:10来源:南都社论关键词:环评环评法环评前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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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修改了六部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新修改的环评法将从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据《南方周末》报道,环评法的此次修订内容包括“环评审批不再作为核准的前置条件”等,其中三点都和行政审批有关,属于以“打包”的方式落实简政放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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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实施十余年,各种与社会发展的不适应频现,此前多家环保公益组织推动和呼吁修改。按照《立法法》第30条规定,“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而此次一揽子修改的多部法律主要涉及法律的实施和行政机关的职权,外界分析认为便属于“争议不大、条文不多”的范畴。

此次环评法修改的核心,在于环评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与其他几个审批程序同步进行,尽管,上述一揽子审批程序仍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

换句话说,修改前的“环评单独前置”程序,变成了多个审批程序的集体、联合前置。

从简政放权改革的角度看,多个部门的审批程序可以同步进行(部分审批还改为了备案)符合简政的要求,但是从此前环评前置程序的优先级来看,此次修改事实上取消了环评审批的前置设计,因为,此前所谓“前置”,本身就是优先于其他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而非前置于“破土动工”这一工程行为。

环评前置在法律设计层面被“弱化”,在很多人看来或许并不那么重要,毕竟大量“未批先建”、环评造假、先上马再补手续甚至环评腐败、权力寻租的情况,让公众对环评程序以及环评前置设计的有效性,期望不高。

但环评前置设计执行得如何,与该不该前置是两个层面的问题,环评之所以要前置,是因为涉及环境生态的工程建设,事关社会成员的公共环境权益,以制度性的前置审批来最大限度做到环境把关、一票否决。目前环保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有限,再前置也拦不住很多项目的未批先建,但并不意味着这项政府职权就该被看轻。

事实上,环评行政审批不论前置与否,只要依法严格执行,便有能力实现对相关项目的环评把关,环评前置被“弱化”,担忧者忧的是本就有效性存疑的环评审批,被混在其他程序之中同步进行,环评审批更加不独立,更加没有决断力,一票否决更加困难。

并联到一起的几项审批会让环评否决变得艰难,掣肘更多,而在环评单独前置的时候,环评前置程序对工程项目的话语权,其实公众同样忧虑。

现在所应讨论的是,既然环评法悄然修改,使得环评前置变成了“并联前置”,如何才能让环保部门在这样的新法背景之下保持(甚至更加)强有力履职?

由于监督不到位,环保部门也可能出现权力寻租、环评腐败,但以环境生态保护计,环保部门的权力还是不够强,还应该更强。简政放权的改革,从来不是不分青红皂白的“一刀切”,环评前置(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环评程序实质化运转)从十三年前立法开始,就成为各部门博弈的焦点,其背后考验的其实是:发展优先,还是环境保护优先的发展思路之争。十三年环保前置制度所遭遇的非议,与此时的法律变化之间,是否有某种潜在的因果?

看重环评、把环评程序当真,不论其是单独、优先的前置设计,还是联合前置于项目开工之前,都需要认真、较真的环评程序。每一份环评问卷都真实反映所在地居民意愿,而不是伪造民意、遮蔽信息,这是过去诸多环评争议事件的核心教训。

环评法修订木已成舟,法律的实施过程依然有必要盯紧环评、认真对待环评,公民咬住环评不放,公民环境权才有被尊重、被正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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