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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2016-07-19 16:4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湿地保护环境保护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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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广西省北海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7月7日

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范围包括鲤鱼地水库、冯家江两岸、滨海红树林和滩涂,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在湿地公园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和利用有关的各种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为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林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产畜牧、海洋、旅游等有关主管部门以及湿地公园所在地辖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湿地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广西北海滨海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第七条 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湿地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八条 有关单位在组织编制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其他规划时,应当征求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有关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范围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湿地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经依法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风景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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