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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6-07-27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评估绿色发展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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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推动绿色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新修订的节能法,进一步加大能评简政放权力度,更好地发挥能评作用,我委修订完成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27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2016年7月27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推动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高效,以及对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能评效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五条(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研究统一运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推动发展和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各级节能审查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本地区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第二章节能评估

第六条(分类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改扩建项目按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进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文件。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增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不含5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增量)20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涉密项目、公路(道路)等行业项目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填写节能备案表,实行告知性备案。不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的行业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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