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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过环境公益诉讼元年 环保NGO将继续迎难而上

2016-07-27 14:05来源:可道的博客作者:常雪羽关键词:生态修复环保组织新环保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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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5年里,仅有九家社会组织提起,或成为共同原告参与了37起个案。在不断探索,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6年,环境公益诉讼将跨越起跑线,开足马力。

2016年3月20日,法制网刊文,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自然之友共同对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盘点。两家环保组织表示,总计有9家环保组织提起了37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6起已经审结。2015年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工作的开展较2013、2014年更为顺畅,有较大的进展。

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后文简称为“新环保法”)中的一大亮点。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护环境,为什么需要公益诉讼?

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的公有制,这就导致了公共利益受损而原告主体的缺位。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也就应运而生了。国家通过立法弥补法律主体,授予部分机关、社会组织以原告资格。这些法律主体通过公益诉讼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回顾过去一年的环境公益诉讼,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此案在新环保法正式生效实施当天就被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两家环保NGO认为由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对矿山的转让、开采有共同的过错,不仅破坏了林地,使其完全丧失了生态功能,而且也影响到了周围生态环境。因此,两家环保组织作为共同原告请求法院责令四位被告依法承担清除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矿山采石处现存设备及废石,原地恢复其破坏的林地植被,追究其民事责任。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18日做出终审判决。判令四名被告在5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等,恢复被破坏的28.33亩林地的生态功能,在林地上补种林木,并抚育保护3年。如不能在指定期间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应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损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的生态修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

这起案件从受理到终审判决持续了将近一年,期间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不仅仅因为它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更重要的是其可借鉴性和影响性。如果这起案件能够胜诉,环保NGO就有可能对当地造成生态破坏的其他开矿企业提起诉讼,并将在未来针对具有不同环境问题的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算是环保NGO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的“起步”,未来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将在法律的保障下继续前行。

过去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太高。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从起诉主体看,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等权力机关,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较为少见。而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后,环境公益诉讼门槛有所降低。

原标题:跨过环境公益诉讼元年 环保NGO将继续迎难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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