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大气治理综合评论正文

碳排放权相关法律规范的简析

2016-08-16 14:47来源:武汉鑫博茗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一、碳排放权法律、规章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部门规章,2015年初施行)是目前效力最高的碳排放权法律规范,其中规定:

法律定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碳排放权交易标的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配额;另一类是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碳排放权范围的发布:国家发改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省级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省级发改委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排放配额的分配:国家发改委确定国家以及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排放配额总量,制定国家配额分配方案,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免费分配的排放配额数量、国家预留的排放配额数量等。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国家发改委确定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

省级发改委可制定并执行比全国统一的配额免费分配方法和标准更加严格的分配方法和标准。重点排放单位关闭、停产、合并、分立或者产能发生重大变化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已获得的免费配额进行调整。

碳排放权的法定登记:国家发改委负责建立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称注册登记系统),用于记录排放配额的持有、转移、清缴、注销等相关信息。注册登记系统中的信息是判断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

碳排放权参照不动产物权和证券的登记主义原则,依登记确认所有权归属。同时,采用了类似于证券市场的交易安排:设立全国性的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证券进行统一登记的制度,以确保在交易所进行实时交易后的统一结算和登记。目前在实践中,在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注册登记系统设立之前,由各省自行设立相应的机构。

碳排放权的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初期的交易产品为1.排放配额和2.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适时增加其他交易产品。

交易主体: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称交易主体),均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交易所的确定。国家发改委负责确定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业务实施监督。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制定,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采用了类似于证券交易所的制度,确定全国统一的若干交易所来执行碳排放权的交易,并原则上禁止场外交易。

碳排放权的注销:出于公益等目的,交易主体可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碳排放的核算和监测: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要求,制定排放监测计划并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备案。该制度确保碳排放实际情况与碳排放权的配额相符合。

碳排放年报制度。重点排放单位每年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由核查机构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交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类似于上市公司的年报。

碳排放的核查机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核查机构进行管理。核查机构属于市场审计机构,类似于证券市场的会计师事务所。依自身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行为进行核查。碳排放复查。

原标题:碳排放权相关法律规范的简析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碳排放权查看更多>碳交易查看更多>碳排放权交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