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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方式研究

2016-08-24 08:30来源:PPP知乎作者:林世盛关键词:PPPPPP项目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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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6月1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了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立了社会资本可参与特许经营权的制度性创新,业界均默认其为“PPP基本法”。本文主要探讨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几种采购和竞争方式以及各自适用情况,为政府PPP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提供些许思路。

一、PPP项目发展背景

PPP模式即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PPP合作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近年来,十八大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之后财政部、住建部、发改委相继针对PPP定制了相应的政策规定,PPP模式得到高速发展。

二、PPP项目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及其优缺点

15年起施行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PPP项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每种采购方式所对应的具体要求和适用范围不同,下面进行逐一剖析。

A、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只要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该采购方式对供应商的数量不限制,只要满足一般条件和招标公告中对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要求,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参加招投标活动。

公开招标的优点在于能够在最大限度内选择投标商,竞争性更强,择优率更高,但由于投标人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另外还有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最好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B、邀请招标

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以及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宜采用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所需时间较短,工作量小、目标集中,且招标花费较省;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中标率高;但不利于招标单位活得最优报价,获得最佳投资效益;投标单位的数量少,竞争性较差。

C、竞争性谈判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可以缩短准备期,减少工作量,省去了大量的开标、投标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采购成本。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更为灵活的谈判,有利于对民族工业进行保护,能够激励供应商自觉将高科技应用到采购产品中,同时又能降低采购风险。但是竞争性谈判竞争范围小,需经过审批,一般在公开招标失败后进行。

D、竞争性磋商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的优缺点同竞争性谈判相似,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报价竞争阶段,竞争性谈判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而竞争性磋商则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

原标题:【独家】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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