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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厦门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发布。具体内容如下:
《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局机关各处室,各驻区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动本市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规范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激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厦门市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6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本市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161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厦府[2015]35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评价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舆论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环保守信红榜、环保黑名单,并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本级人民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制定、调整、发布全市统一的环境信用评价方法、评价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六条环境信用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评价对象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价年度”)的环境信用情况。
第七条市、区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信用评价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如实记录评价对象的环境行为信息。
第八条环境信用评价按照“谁公布、谁调整”的原则,及时反映评价对象环境信用的变化并向社会公开,对环境信用恶化的评价对象及时降低信用评价等级;对改善环境信用、实施有效整改的评价对象,在其环境信用记录中补充其整改信息。
第九条鼓励评价对象主动关注和查询自身的环境信用记录,实时掌握自身环境信用状况,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条下列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环境服务机构,强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省环境保护厅公布的省级重点监控企业;
(三)市环保局公布的市级重点监控企业;
(四)重污染行业内企业、个体工商户,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采矿业16类行业;
(五)在本市辖区内应当重点监管的行业(领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从事电镀以及有电镀工艺(含钝化、酸洗、塑料电镀)、合成革和人造革制造、城镇垃圾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工业园区(含集控区)污染集中治理、危险废物经营、进口废物加工利用、汽车拆解和电子废物回收加工利用、印刷包装和表面涂装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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