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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07 08: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环境损害环境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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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山东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有执法管理权的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在生态环境领域负有职责、行使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省直有关工作部门、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章追责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或者不可恢复利用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政策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或者开发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林地)、海洋、能源、农业、水资源等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五)违反产业政策,引进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地方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地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者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的;

(八)不按照规定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和自然保护区保护,或者擅自变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按照规定加强地下水保护,造成任期内区域地下水水位明显下降、含水层枯竭、海水倒灌、超采区面积明显扩大等严重后果的;

(十)对公益诉讼裁决和资源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

(十一)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在追究相关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责任的同时,对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及相关部门领导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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