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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6-09-08 08:3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天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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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天津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内容如下: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区环保局:

为促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关于转发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确定了2016年需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要求

(一)本次建设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检测技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特征污染物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

(二)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须包括:监测子系统(采样及预处理子单元、氢气发生单元、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样气温度、样气压力、样气流速流量、样气含湿量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等。

(三)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联网,应当符合《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的要求。

(四)企业排放口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设置。

二、进度安排

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单位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一)2016年10月31日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二)2016年11月30日前,其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1. 各相关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建设目标,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此次建设范围内的企业下达建设计划。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环保局填写“区县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2. 请各相关区从9月起每周三中午前报送每周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此次建设的整体协调、推动、技术指导等;并就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向区政府通报。

3. 此次建设资金来源以排污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将对按要求完成建设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资金补助。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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