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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2016-09-19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损害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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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吉林省政府获悉,《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下发。具体内容如下: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

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通知全文如下: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6日

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党委和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力,造成本地区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下降的,或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严重下降的;

(2)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落实不力,发生重大滥砍盗伐、毁林开垦和非法占用林地案件,导致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3)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吉林省林地保护条例》工作不到位,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不力,造成林地流失严重,导致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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