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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常纪文:试论生态文明入宪的必要性

2016-09-22 16:38来源:地下水环境网关键词:生态文明环保生态文明建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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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入宪可展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生态文明进入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进入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可以展现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和中国特色环保策略的风采,用规则体系来全面展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自己的国情,探寻出了一条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道路,不仅构建了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态文明、新常态、供给侧改革等特色理论,还通过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制度体系。

2005年,生态文明首次进入中国的国家文件——《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提出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体系,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生态文明的内涵自此由一种文化或者习惯上升为综合的要求,成为一种新的文明形态。201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同时,还提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意见”开始深入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措施和手段,把生态文明由理论变成了生动活泼的现实。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的大格局,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行为体系和目标体系之中,并把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落脚点。党的十八大修改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还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政策、方法和路径做了阐述。自此,生态文明建设从战略高度上被推上国家建设的主战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开展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目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措施很多已经落地,正在发挥自己的红利效应。如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监督,污水处理厂和企业超标或者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大幅减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2016年初代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进驻河北省督察,表明了中央的决心,为地方加快供给侧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了支持,全国的空气质量持续好转。在此基础上,全面开展对其他省份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全面释放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红利。

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措施,具有如下特色和优势:一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融入“五位一体”的布局,协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关系;二是通过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方法,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三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转型相结合,让社会享受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持久带来的经济、就业和生态红利。而且,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不仅在中国本土取得了重大的成功,促进了中国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体现了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在世界上也产生巨大的政治和学术影响,已成为中外经济和社会发展合作的一个重要领域,成为外国政要访华的一个必谈关键词。如2013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第27次理事会通过了推广中国生态文明理念的决定草案,标志着中国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在国际社会得到认同与支持。

所以,生态文明进入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进入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可以展现中国特色发展道路、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和中国特色环保策略的风采,用规则体系来全面展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生态文明入宪是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

只有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才能一以贯之地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格局。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

首先,在国家立法方面,以生态文明为指导,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修订了《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8月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7月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目前,《水污染防治法》正在修改,《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在起草。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都在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推进生态文明的立法目的,如《环境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而且,围绕生态文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衡量标准,上述修订后的法律开展了体制改革、制度设计、机制创新和责任分配工作。

其次,以环境保护法律为依据的各类行动计划,如国务院于2013年9月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5年4月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2016年5月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7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也全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改革的要求。譬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开头的“总体要求”部分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结尾的段落提出“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并且在措施部分具体阐述了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质量管理、污染物减排、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方面的措施安排,全面体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不仅如此,全国人大于2016年3月通过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也全面地体现了“五位一体”的要求。正在起草的《民法典总则》也通过“民法典的绿色化”措施体现了生态文明的建设要求。可以说,不仅是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还是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都正按照“五位一体”的要求,在法律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上体现生态文明的要求。

原标题:【观点】常纪文:试论生态文明入宪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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