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棕地讲堂系列(二)——国外棕地治理政策及其启示

2016-10-08 09:53来源:生态修复网作者:李晓军关键词:棕地棕地治理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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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过棕地这位仁兄的自白后,您是不是对它有了初步的认识呢?

总的来说,棕地=含有或可能含有有危害物质、污染物或致污染物+扩张、再开发或再利用复杂的不动产。

您感受一下?

有没有想代表月亮消灭它!!!政府是不是应该出台相应对策治理它!!!

但是稍微有点遗憾,虽然我们中国有《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规零星分散、缺乏体系和针对性。中国还有一些相关标准的,如: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4-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中涉及到棕地,但直接涉及“棕地”再开发的法律法规仍是空白,总体来说,我国棕地法律法规不完善,正在快速追赶ing……

国外的棕地治理已走过50余年,他们关于棕地治理的立法也相对来说比较齐备,俗话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借鉴和学习国外在棕地治理法律制度设计和建构方面成功经验和做法,有利于更好地研究我国棕地治理法律制度的构建。

美国

美国是棕地治理策略最积极的倡导国和实践国,不管是棕地治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污染场地管理模式选择、棕地修复技术的应用和资金筹措机制等,美国在全世界都极具代表意义。

政策

1995年环保署:“棕地”清除和再开发计划确立“棕地再开发”的国家战略地位

1995年环保署:土地利用导则提供“棕地”未来用途方面的信息1996年环保署:土壤筛选导则建立土壤清除标准;为鉴别厂址是否适于修复建立风险评估方法和标准1997年克林顿政府:“棕地”全国伙伴关系行动协议减轻“棕地”整治责任;推出“示范计划”(PilotProgram)2000年环保署:“棕地”经济振兴计划对“棕地”的评估论证与整治活动给予补助;成立“棕地”周期性贷款基金;工作培训计划;协同合作等。

法律

1980年11月《超级基金法》承担主体严格的责任条款;严格的贷方责任条款;协商条款1986年10月《超级基金修订与再授权法》污染地块购买者责任保护条款;其他新的责任免除条款,如城市固体废弃物免除等1997年8月《纳税人减税法》用于“棕地”污染整治方面的开支,在治理期间,免征所得税2002年1月《小企业责任减免及棕地再生法》减轻某些小企业主的“超级基金”责任;进一步明确勤勉义务的范围;授权拨款用于建设和加强“棕地”整治计划美国棕地治理的成功很大一部分依赖于完善的法律、金融、政策等方面的大力支持,其中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重要。

加拿大

政策

1.1989年,加拿大环境委员会(CCME)启动了《国家污染场地修复计划》(NCSRP)

该计划重申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同时建立“污染场地的评估和修复国家分级系统”,为加拿大各级政府治理棕地活动提供了一个指导性框架。并且为使棕地治理活动更有针对性,CCME根据各个区域的实际情况,还为各个省区分别制定棕地治理的政策和指导方针。

2.加拿大各联邦实行污染土地(涉及棕地)的档案和登记制度该制度为了掌握国内棕地的实际状况,保护被污染土地未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如在安大略的一些城市已经开始编制污染土地清单;而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则要求对污染土地进行登记,同时将土地的档案随同土地开发方案一起递交给规制部门。

德国

法律

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德国颁布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和《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要求各州严格遵守《联邦土壤保护法》的目标是减少或避免土壤污染,以及清理被遗弃污染场地。《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是对《联邦土壤保护法》的补充或细化,对现场调查,采样策略、实验室分析方法、评价和修复等制度进行详细规定。

中国

中国在棕地立法及政策方面相对比较缺乏,但个别城市由于历史和城市发展原因率先发布一系列地方法规文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2007年1月和7月,北京市政府连续颁布《场地环境评价导则》和《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展工业企业搬迁后原址土壤环境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对棕地治理责任进行了规制,该通知重申了重述了关于污染场地管理的原则,即“谁污染,谁治理”。这个通知在某种程度上是上述《场地环境评价导则》的配套文件。该通知规定,棕地的重新开发利用必须进行场地环境评价;开发者针对棕地必须制定一个土壤治理修复方案;棕地治理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企业负责;棕地经治理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建设。北京市棕地治理法规框架重点在于确定责任主体以及相关方的责任。在法律框架中,“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得到了明确,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也有相应规定。

重庆市政府明确规定“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和“谁所有,谁负责”三大原则。同时在全国率先对棕地治理修复资金来源进行规制,企业棕地修复与重新开发治理资金申请国际金融机构政策性优惠贷款,建立搬迁污染企业退出帮扶基金。该基金制度规定,搬迁企业若无财力进行棕地的治理修复,则可以向其申请贷款,修复后用土地出让金偿还贷款。环保部门与财政国土部门协调,建立土地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制度。从每年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累计建立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污染治理补助基金作为土地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该制度规定,“对于土地权属不明、污染责任不清或短期内无出让开发计划的污染土地或者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污染土地,政府可向其提供土地污染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

总结

棕地治理是一项艰巨的工程,污染土地很容易,但是治理起来却无比困难。正如:“恶总是摧枯拉朽的,善却是以蜗牛般的速度前进。”棕地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离不开制度的保障,我国应该构建完善的棕地普查和评估制度,对棕地有个清晰的认识;制定污染物排放与转移登记制度,从源头上确保环境主管部门能够全面掌握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储存的现状,从而能够实施有效的防范和管理措施;重构我国环评法中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涉及到“补办环评”的条款,应当强化补办环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导入两罚制;同时完善我国棕地环境责任的追究制度,让有责任人负责,不乱涉无辜,保持法律的尊严;最后构建棕地治理公众参与制度和治理技术促进制度,积极促进棕地治理活动的开展,促进城市经济的永续发展和保障公众的环境安全。

延伸阅读:

棕地讲堂系列(一)——棕地的自白

棕地讲堂系列(三)——中国棕地治理的现状

原标题:棕地讲堂系列(二)——国外棕地治理政策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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