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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土壤保护及修复应避免的误区

2016-11-16 09:25来源:土木在线论坛关键词:土十条土壤修复污染场地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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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正逢谋篇布局之时,关键性认识的正确与否对修复事业的影响极为深远。

土壤保护应避免三个误区

国务院日前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笔者发现,目前,很多人对土壤污染防治还存在一些误解。要贯彻落实“土十条”,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笔者认为,要走出3个误区。

1、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混为一谈。

土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由固、液、气三相物质和有机体组成,是一种性质特别的环境要素,所以土壤污染防治十分复杂,只能以风险防控为主。土壤用途不同,风险防控目标也不相同。“土十条”核心是实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安全保障和风险管控。

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的用途不同,防治要求、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等也不相同。农用地主要管控农作物生长及食用安全风险,建设用地重点管控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健康安全和污染扩散风险。两者实行分类管理,有各自的质量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风险管控内容和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农用地土壤保护而言,不仅有污染的问题,还有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生态破坏问题。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者混为一谈,将保护和修复不加区分,都是十分片面的。

2、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只考虑化学指标。

根据土壤的性质特点,严格来说,土壤环境质量应该综合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进行评价。但当前农用地土壤质量标准和评价技术规范,只有化学指标。事实上,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对土壤环境质量有着重要影响。土壤物理和生物因素包含土壤质地、结构、基质、微生物等,对土壤中水、热、气和溶质等物质运动和能量转换产生重要影响,决定土壤导水、保肥、溶质迁移性能。所以,不同种类土壤,甚至同种类型土壤不同理化性质对重金属、有机物等污染物的吸附固定作用可能会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土壤对污染物的吸纳能力即土壤环境容量也有所区别。

诸多研究表明,农业生产中过度施肥用药、农膜残留、不合理种植、水土流失等对土壤理化性质和生态系统造成破坏,是导致土壤环境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不仅影响种植作物生长和品质,也会降低土壤环境容量。情况严重的还能引起土地种植结构调整,甚至使土地失去农用价值。因此,在监测土壤化学成分变化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土壤理化性质的改变和生态系统的破坏问题。

3、农用地土壤保护就是防控企业污染。

“土十条”第三条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农用地保护上不仅要重视企业污染防控,更不能忽视农业生产和管理中造成的土壤破坏。

要切实加大农用地土壤环保力度,转变粗放农业生产方式,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用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和水、气一样,土壤污染防治不能只关注某一个方面,也不能只盯着某一个部门,更需要遵照“土十条”的指导,综合多个部门力量,合力治土、科学治土。(沃飞、中国环境报)

土壤修复存在九大误区

我国对土壤地下水的认识一直在提升,但对一些关键性概念和理论的认识误区依然广泛存在,有些已经或正在对政策法律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但我们有哪些认识误区?

1、污染场地是指污染的土壤。

污染场地是由于某种行为和活动造成土壤地下水被污染的场地,污染物的迁移还会对场地外的土壤地下水形成污染。因此,多数污染场地的修复包括地下水修复。

2、污染场地就是棕地。

如果场地是废弃的,而且其开发利用受到污染的消极影响,那么这种污染场地也称为棕地。棕地仅是污染场地的一部分,其概念是个舶来品,在国外法律中有其特定含义。在我国把污染场地和棕地等同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但是现在应该以发展的眼光,将两个概念区别开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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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土壤保护及修复应避免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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