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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名词解释之机构编制(二)

2016-11-29 09:28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环境保护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环保部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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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指为加强某些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工作协调机构。主要有以下5种情形:一是为加强对涉及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或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组织协调而设立,如扶贫开发、信息化等议事协调机构。二是为完成涉及军地合作任务而设置,如国防动员、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等议事协调机构。三是为应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而设置,如抗震救灾、防治非典型肺炎等议事协调机构。四是为加强某方面工作的领导或履行国际公约而设置,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防治艾滋病等议事协调机构。五是为完成临时性工作任务或重大建设项目而设立,如三峡工程建设、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等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在组织协调跨部门、跨领域重要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重复,甚至替代了职能部门工作,导致新的职责交叉;有的设置了实体性办事机构,增加了工作层次和环节;还有的层层向下布置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系统。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不再保留的,任务交由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涉及跨部门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批,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其中,实体性办事机构指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下设立承担相应职能,办理专门事务,单独核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是指具体承担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的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对此,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4条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试点省份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形成工作合力。日常工作由同级环保部门承担。

以机制代替机构,这既解决了环境保护跨领域跨部门组织协调难的问题,促进形成环保工作合力,又避免了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为改革实践带来的不便。同时,不单独设立实体性办事机构,将同级环保部门设为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的办事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有利于工作推进和落实。

在清理议事协调机制大背景下,全国普遍设立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制意义重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强化这一机制建设,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重视这一机制运行,与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联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履责,承担环境质量改善规划方案编制、治理进程督导、环境保护绩效评估等参谋支持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以下政府工作部门

政府组成部门指履行基本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设置的机构。《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组成部门的名称一般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除分为办公厅和国务院组成部门外,还包括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另外国务院还设有直属事业单位。

政府工作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而设置的,分别负责组织和管理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部门。国务院工作部门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局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几种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可以看出,与中央层级不同,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未使用“组成部门”的提法,不再分类,统称为“工作部门”。市级政府环保局等工作部门与国务院组成部门性质实质类似,工作部门负责人仍然可以称作政府组成人员。

《意见》第六条规定,“市级环保局实行以省级环保厅(局)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市级环保局领导班子任命实行以省环保厅(局)为主的干部管理体制,并不改变市级环保局仍然履行市级政府环境保护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市委、市政府对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履责机制和手段、队伍并不因为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而有所削弱。

人员划转安置

《关于开展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做好人员过渡安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规定,按照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公务员登记等相关工作。其他在编人员由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可重点加强公共服务、行政执法等工作,不得简单推向社会。另外,对于通过调剂、置换等途径腾出来的行政编制要尽量下沉,更多向艰苦地区和基层一线倾斜。

《意见》第17条规定,稳妥开展人员划转,试点省份根据地方实际,研究确定人员划转的数量、条件、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划转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研究出台政策措施,解决人员划转、转岗、安置等问题,确保环保队伍稳定。

总体上看,环保系统不是人多了,而是力量不足,各地不宜把超编混编混岗的清理纳入这次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工作。

各省份要结合机构编制实际和职能调整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意见》要求,按照新职能要求公开招录选配一批新监察体系工作人员,将市(地)级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整体或者部分上收到省级环保部门,区县监测执法系统只调整人员隶属关系和财政供养关系,可不涉及人员调整问题,市县两级人员编制管理的差异可以逐步消化处理,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系统其他人员基本维持不变,这样改革后的新体系里编制内和编制外可以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保持新老环境保护体制平稳有序。

延伸阅读:

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名词解释之机构编制(一)

原标题: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名词解释之机构编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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