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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2016-12-02 12:43来源:VOCs上海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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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副调研员叶茂参加“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技术研讨会——涂料油墨制造企业专场”,并做主题发言。

叶老师从法律规定层面上介绍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变迁和企业在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要求,并用实际案例告诉在场的每一家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常见问题和企业接受执法检查时存在的疑问进行明确解答,并提出环境执法的目的是在于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改善和提升环境质量。

叶老师的发言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讲解:

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变迁

对于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的监管,上海从2005年开始就有相关规定:

(1)2005年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4条:没有严格区分工业废气和粉尘,笼统地视作一种应当被禁止的排放行为。

(2)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99条:延续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无组织排放的控制要求,也对扬尘污染控制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同时也首次对VOCs提出监管要求。

(3)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48条:直接对特殊行业提出了管控要求,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2016年10月1日《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无组织排放气态污染物适用“按日计罚”的罚则。

从上述的监管变迁历程可以得出,对于无组织气态污染物的监管要求是从宽松到精细化要求的一个过程,法律责任也随之越来越严格,在过去十几年里,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通常采用的是先整改再处罚的措施,而现在不再适用这样一个前置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一律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VOCs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监管要求

(1)基本监管要求:密闭、收集治理、达标排放。

密闭:产生VOCs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密闭环境(设施、空间)中进行;

收集治理:安装收集、处理设施;

达标排放:治理设施保持正常运行。

(2)环境执法监管的特别说明

A、生产服务活动是否符合基本监管要求,一般是从定性角度,是非、黑白角度判断,而与浓度高低等技术指标无直接关系。(很多企业存在类似的误区)

B、在环境执法中,判断空间是否密闭,设备是否安装、治理设施是否运行,一般不借助技术手段,而是从现场直接作出判断。(如:发生故障未及时维修;设施仅部分开启;中间环节废气泄漏;未按技术规范运行等)

C、按照法律规定,VOCs有组织排放口处废气浓度超标,视作超标排放污染物,面临上限100万的罚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后期监测如未及时达标,面临按日处罚的罚则。

延伸阅读:

【PPT】上海市印刷业VOCs环保管控政策

原标题: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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