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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2016-12-12 15:09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报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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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四: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也是我们从事建设项目必须要有“节能评估”论证的前提,其法律性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要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提交相关部门审查并获得审查批复意见?

为加强法律政策执行方面的可操作性,国家进一步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六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仅在点火启动时消耗少许的一次性能源(0#轻柴油或天然气),其折算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如下(以2X600吨/日垃圾处理规模的生产线为例):

(1)如果使用0#轻柴油,年耗量约为90吨;按照“能源折算系数”折合后的“年标煤消耗量”约为131吨;

(2)如果使用天然气,年耗量约为11万Nm3,按照“能源折算系数”折合后的“年标煤消耗量”约为133吨。

上述数据远远小于1000吨标准煤/年的消耗量,而且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仅不消耗任何社会用电量指标,反而能向社会提供1.5亿度/年的发电量,完全符合上述第六条的规定,所以管理部门无需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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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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