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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2017-01-03 09: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涂装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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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浙江宁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已经印发。指南对涂装行业VOCs来源、VOCs治理技术等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宁波市涂装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加工纸制造(涂布纸)(C2223)、金属制品制造(C33)、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专用设备制造(C35)、汽车制造(C36)、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C38,不含C3825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C40)、金属制品(C43)、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O8011)等类别的表面涂装工序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二、治理要求

1、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鼓励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鼓励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和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降低暂存时挥发性有机物的逸散。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效率较高、VOCs排放量少的涂装工艺。鼓励采用废气热能回收-烘干一体化的生产设备。

3、完善废气收集

(1)所有产生VOCs污染物的涂装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VOCs排放,主要包括调配废气、涂装废气和干燥(含烘干、晾干等)废气;原则上还应对喷漆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2)严格执行废气分类收集,除汽车维修行业外,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工序,新建、改建、扩建废气处理设施时禁止涂装废气和烘干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3)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涂装废气总收集效率不低于90%,收集系统需与生产设备同步启动。废气收集系统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污染气体收集与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的要求。涂装工艺设计及废气收集应注意满足安全作业相关规定。

4、提升治理水平

(1)调配、涂装及干燥废气应根据废气中污染物特征、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处理技术。

(2)喷涂废气应优先设置有效的漆雾处理装置,鼓励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静电漆雾捕集等先进除漆雾装置。

(3)喷涂废气中漆雾和颗粒物必须进行预处理,处理效果以满足后续处理工艺要求为准。

(4)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蓄热式热力燃烧装置或催化燃烧装置单独处理,在保证安全、有设备条件的基础上,可考虑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产生热量作为烘干供热设备的热源。溶剂型涂料烘干废气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不低于90%。

(5)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应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或冷凝方式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可联合采用活性炭吸附、低温等离子法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调配废气、流平废气、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混合后确保温度低于45℃,可一并处理。

溶剂型涂料涂装废气、晾(风)干废气处理设施总净化效率不低于75%。

(6)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应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7)废气末端净化系统应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设计建设,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8)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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