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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2017-01-05 14:0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挥发性有机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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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环〔2016〕1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LDAR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特制定《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21日

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第三方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镇海区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管理,促进LDAR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浙环办函〔2015〕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第三方检测机构在镇海区内从事LDAR技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应遵循本办法,规范、有序开展LDAR技术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组织要求

第四条须为依法设立和注册的公司,能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第五条一般为独立法人;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需经法人授权,能独立承担第三方公正检验,独立开展业务活动,有独立帐目并独立核算。

第六条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应具备正确进行检测和/或校准所需要的并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固定、临时和可移动检测和/或校准设备设施。

第七条建立了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通过ISO9000等相关体系,具备与其从事的LDAR技术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八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第九条第三方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测和/或校准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有相应措施。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十条主管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化工或环保等相关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非独立法人机构的主管人员须取得法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国内外从事泄漏检测相关业务工作经验,或在环境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质控、采样、检验等工作。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理工农医或环境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1年以上相关检测分析经验。

第四章材料要求

第十三条开展LDAR技术服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委托方提供下列材料备查:

(1)法人公正性声明;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法人授权书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或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并附地理位置简图;

(5)LDAR项目组人员清单、相关人员学历、任职经历及培训证明文件;

(6)机构内部LDAR标准作业程序书(SOP);

(7)仪器设备清单(含仪器正﹑反面﹑仪器序号3张照片及文字信息,仪器购置或租赁证明)。

延伸阅读:

新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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